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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章程(讨论稿)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日)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1982年毕业)同学共61人(包括已去世2人),于2002年10月3日在广州聚会,出席人数54人,加上以电话形式出席人员3人,合57名。经上述全体出席人员讨论,为建立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特制定章程如下:
1.总则
成立本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的努力,多方面多渠道地筹措资金, 从而能对任何一位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顺利完成大学本科和大学本科之前的学业的,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在完成上述目的之后或与此同时,本会还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金筹措的情况,为类似的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顺利完成大学本科和大学本科之前的教育的其他个案,在征得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的大多数同意的前提下,提供资金。
2.基金会的组织
2.1 基金会的成员
所有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的同学均为本基金会的会员
2.2 基金会理事会
2.2.1 任何向本基金会提供¥1,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以上的捐款的会员均自动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无任期限制,除非
i)该理事在法律上已不具备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
ii)该理事在担任理事后连续两年向本基金会的捐款低于¥1,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本基金会任何一位会员从不担任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之日起累积向本基金会提供¥1,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以上的捐款的均自动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2.2.2 任何认可本章程并向本基金会提供¥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以上的捐款的非会员,在征得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即本会会员)的大多数的同意的前提下,将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会特别理事。
所有本基金会的理事和特别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非聚会期间,由基金会的理事会全权代表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履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所有职责。
2.3 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基金会理事中广州籍的理事(指家庭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注册地址在广州者)担任。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根据本基金会理事会的授权履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所有职责,并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出基金会的资金筹措计划,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具体的资助标准和实施程序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原班长为基金会理事会终身常务理事。
凡连续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十年或以上者,将自动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会终身常务理事。
3.基金会资金的筹措
基金会采取接受会员和非会员的志愿捐款以及定项募捐的方式筹措资金。其中定项募捐是指针对符合本章程第1条总则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任何三名以上会员或二名以上理事发起的募捐。
本基金会任何筹措资金的行为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本基金会在筹措资金时,对捐款的数额、时间、方式、和署名等资料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将完全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4.基金会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任何一位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即本会会员)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或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因亡故、长期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下岗、失业、破产、、处于诉讼程序、服刑、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顺利完成大学本科(专科)和或大学本科(专科)之前的学业,而其本人在获得高中(含职业高中)录取通知书时尚未满18周岁、在获得大学(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尚未满23周岁的,无论其本人或其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是否提出申请,均为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
凡符合条件的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或其父或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一但向本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应立即受理该申请并启动本章程第2.3条规定的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和具体实施程序,并将受理的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凡符合条件的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或其父或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未提出资助申请的,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有责任动员其本人或其父或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或由任何三名以上会员或二名以上理事代为提出申请,此时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应立即受理该申请并启动本章程第2.3条规定的资助项目的具体的资助标准和实施程序,并将受理的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实施上述资金资助项目时应充分尊重和维护资助对象的个人的意愿、隐私和尊严。
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实施上述资助项目之外的在本章程第1条总则中提及的其他资助项目时,应以个案的方式报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或征得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即本会会员)的大多数的同意。
4.1 基金会资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的优先原则
本基金会在保证按照本章程第1条,第2.3和第4条实施资金资助项目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如下的排列顺序实行优先原则:
i)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的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发生了本章程第4条所罗列的“亡故、长期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下岗、失业、破产、、处于诉讼程序、服刑”等情况时间特别长或情况叠加或多次出现的;
ii)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取得了华南理工大学化工类专业入学通知书的
iii)本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取得了华南理工大学入学通知书的
iv)本基金会的理事会认为其他应该予与优先的
5.基金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根据本章程第2.3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应制定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具体的资助标准和实施程序报基会理事会批准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将全部内容明示全体基金会成员。
任何本基金会的会员,理事和特别理事均有权向基金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或基金会理事会要求查阅基金会资金的筹措情况和使用情况,同时查阅者也有义务对了解到的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保密的责任。
6.本章程的修改
本基金会章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属于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均须经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中的大多数的同意。如无特别的说明,本章程所述的“大多数”,均指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全体同学中当时和届时尚能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的占三份之二以上的多数。
(本《章程》的版权归基金会所有,盗冒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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