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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石化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章程》的原则精神和有关规定,经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讨论,特制定本《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金会资金的管理
1.基金会资金的帐户
基金会在广州的银行营业部门开设基金会的基本帐户,该帐户由基金会在广州的一名常任理事出任会计并进行管理。考虑到本基金会理事会所有理事的专业背景,该名会计需完成(但不限于):
1)收集,保存和装订该帐户每月的银行对帐单
2)按时间顺序逐笔记录每笔开支并保存和装订该笔支出的支出凭证(即编制现金支出流水帐)、收据、发票等即可。
为保证上述帐户的安全以及方便接受基金会会员和非会员对基金会的捐款,本基金会还可根据需要在广州的银行营业部门设立一专门接受捐款的特别帐户。一旦该特别帐户设立,对该帐户的管理将有如下(但不限于)规定:
1)该帐户除向上述基金会的基本帐户转款和向国家交纳(以自动扣除的形式)利息税及银行的手续费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支出
2)定期向基金会会员公布该帐户的向上述基金会基本帐户转款的金额和该帐户的存款余额。
2.基金会资金的支出
本基金会的支出分为两类:
1)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对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支出;
2)维持本基金会正常工作的费用支出,如必需的通讯、复印、帐簿、基金会网站的维护等以及其他经二名以上常务理事批准的用于维持本基金会正常工作的费用支出;
对于以上第1)类支出,需在事前办理支出凭证,具体详见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基金会资助资金的发放“。
所有会员、理事和特别理事为本基金会提供的服务均出于志愿。除特殊情况外,上述志愿人员在为本基金会提供服务时所发生的个人费用均由志愿人员自理。
二:基金会资助资金的发放
1.资助标准(暂行)
1)资助对象为高中在校学生的:每年人民币2,000元
2)资助对象为大学(含大专)在校学生的:每年人民币4,000元
以上“在校生”,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生,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的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大专学生。
对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第4.1条“基金社资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的优先原则”所规定的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将由本基金会理事会按个案处理的办法,决定资助标准。
2.申请和发放程序
1)资助资金的发放,应由资助对象本人,或其父或其母或其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本基金会任何三名以上会员或二名以上理事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须提交:
a: 填写完备的由本基金会统一制作的申请表格一份
b: 任何证明资助对象与本基金会会员的直系亲属关系(如户口本)或瞻养关系(如法院判决书)的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c: 资助对象的入学通知书或在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上述填写完备的申请表格,连同上述二份复印件,在由二名本基金社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申请表格同意发放一栏上签名后,即可作为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的支出凭证。
三: 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1.基金会理事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财政年度开始的60天内,将基金会上一财政年度的资金筹措情况和使用情况向基金会每一会员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或粘贴上网。
2.基金会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有义务将本基金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基金会资金的管理” 中提到的现金支出流水帐和基金会银行帐户存款余额加密后,存放在石化78同学的网站上,供本基金会会员和本基金会理事会特别理事查阅。
3.本基金会会员和本基金会理事会特别理事均有权向基金会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或向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原班长,基金会理事会终身常务理事索取密码以查阅上述资金的筹措情况和使用情况,并可对任何不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资金使用行为提出质疑。基金会的常务理事有义务在15天内对上述质疑作出回复。
本《华南理工大学石化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讨论并通过,并由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有权在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办法》中的不尽事宜提出修改,但任何修改均须得到本届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同意。
华南理工大学石油化工78级同学第二代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日
(本《(暂行)办法》的版权归理事会所有,盗冒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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